【濰坊信用】訊 青島昌陽投資開發有限公司的高端裝備潤滑材料創新中心項目,存在未批先建的行為,該行為違反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》和《山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》的相關規定。依據該法,青島市生態環境局依法對青島昌陽投資開發有限公司進行了處罰,罰款人民幣陸佰叁拾萬元整。
據悉,青島市生態環境局萊西分局執法人員于4月4日現場檢查時發現,青島昌陽投資開發有限公司的高端裝備潤滑材料創新中心項目,其廠區中試車間內已經安裝生產設備,現場未投入生產,現場未提供出該項目的相關環保手續。
執法人員經現場詢問該公司現場負責人,答復稱該公司高端裝備潤滑材料創新中心項目于2020年9月開始建設,于2021年9月開始安裝設備,開工建設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文件,該項目總投資額是18000萬元。
青島昌陽投資開發有限公司未批先建的行為違反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,和《山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》(魯環發〔2020〕1號)(一)建設項目管理類序號1關于“環境影響報告書、報告表未依法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,擅自開工建設,或者環境影響報告書、報告表未經批準或者重新審核同意,擅自開工建設的”規定。
青島市生態環境局于4月28日,對青島昌陽投資開發有限公司依法下達了處罰決定書,罰款人民幣陸佰叁拾萬元整,處罰幅度為特別嚴重。
據企查查企業信息網站顯示,青島昌陽投資開發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12月30日,經營范圍包括一般項目:自有資金投資的資產管理服務;土地整治服務;建筑材料銷售。(除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外,憑營業執照依法自主開展經營活動)許可項目:房地產開發經營等。